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盛和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801号之二 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什川镇南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盛和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6号楼(**国际中心)2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居然之家)之6号楼25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盛和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和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盛和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19元,保全费2233元,共计5452元,由原告兰州安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