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2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16404234,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海鸥·居然之家)之6号楼25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魏芳霞,女,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申请执行人甘肃华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魏芳霞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112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2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28元及执行费1391元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仅申报财产,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芳霞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陇西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及陇西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再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2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8255元及相关费用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财产查询反馈表、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杨满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