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31-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电力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