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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96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第三人:****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31-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电力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