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静宁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316-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榆中县。
原告***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