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3864号
原告:**利,男,1976年8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316-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原告**利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利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利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