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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63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316-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