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6民初63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316-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