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22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316-322号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西津西路18号第12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娟,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倚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作席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宗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