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1255号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洪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第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本案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