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1015号
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申请人:***,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7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0元,由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