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12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