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冀1127财保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撤回对被告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解除对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春栋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