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7民初651号
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2元减半收取2386元,由原告衡水冠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春栋
书记员 赵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