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112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伟立,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酉振国,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本院在执行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酉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酉振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酉振国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酉振国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酉振国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武迎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王亚楠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