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2民初639号
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东风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667727793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七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
法定代表人:冯明,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万元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房产、土地。申请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其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土地(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