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293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委托代理人:隋丛军,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翟明臣,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明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判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款项xx元,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现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执行费xx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