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78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师程,总裁
委托执行代理人:隋丛军,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维玲,女,汉族,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
被执行人:孟兴家,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维玲、孟兴家委托合同纠纷(2018)鲁10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xxx元于2020年8月25日全部履行完毕(包括本息、受理费)。
二、执行费xxx元由被执行人缴纳
三、申请执行人指定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付至下列帐户:
帐户名称: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威海环翠支行
帐号:7373410182400009565
四、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2018)鲁10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恢复执行。
五、本协议双方签收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