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保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统一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孟兴家,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张维玲,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燕赵镇。
申请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孟兴家、张维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891号执行裁定书,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xx元,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保全被申请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1002执保89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