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72执302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统一路16号。
负责人:张师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平刚,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功,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34层。
法定代表人:励振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天,女,汉族,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604663.22元,被执行人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船舶及油补已被本院查封,但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 岩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苏 航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