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2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被执行人寇学丽,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管颖,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
被执行人李欣,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
被执行人徐乐云,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徐焕勤,女,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
申请执行人与五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10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7月7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申报个人财产情况。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分别于2020年7月7日、2020年8月4日两次通过执
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询反馈,五被执行人名下合计有**元银行存款,本院强制划拨了上述存款,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寇学丽名下登记有鲁**号汽车,本院已于2020年8月7日委托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无法对该车进行查控,故本院暂不予以处置。另,五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20年7月7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发起查询,但未予反馈;
四、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通过征信系统限制五被执行人
高消费;
综上,该案执行到位款项**元,余款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表示不申请执行悬赏公告,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002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丛东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