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绥沈公路肇松段ZS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2民初384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绥沈公路肇松段ZS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松花江码头东侧。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委会办公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绥沈公路肇松段ZS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4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1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