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2881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苗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越,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公庄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531136975。
法定代表人:张永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秦友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勾晓霞
书 记 员 冯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