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6行初188号
原告***。
被告石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被告石阡县青阳苗族仡佬族侗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第三人中交路桥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阡县人民政府、石阡县青阳苗族仡佬族侗族乡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舒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