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梁商初字第141-1号
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梁山金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梁山县地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梁山华怡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成年,农民。
被告:***,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金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华怡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金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华怡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鲁H×××××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梁山金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山华怡通挂车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