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格尔漆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与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梁商初字第146号 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及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汉族。 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310元,有被告出具的入库单为证。上述款项虽经催要,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拖延至今。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1231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油漆货物,欠原告油漆货款2079元;2013年3月25日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油漆货物,欠原告油漆货款3806元;2013年4月13日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油漆货物,欠原告油漆货款4177元;2013年4月6日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油漆货物,欠原告油漆货款1800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的油漆货物,欠原告油漆货款448元;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累计欠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货款12310元。经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向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又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发货单2份、入库单3份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认定的,已收录在卷,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的发货单、入库单证实被告购买了原告货物,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购买货物后应当按照发货单及入库单载明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310,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梁山贝格尔漆业有限公司货款123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308元,由被告梁山捷利达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