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3175358A,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