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贝格尔漆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1290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673175358A,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华信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衡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漆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