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3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2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公司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继续审理,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陈某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被派遣到某公司2处工作。2008年9月5日19时30分左右,在某公司2营口鲅鱼圈区工地从值班室到外面上厕所时,被从楼上扔下的木棍砸伤后,被送至营口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经医生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原发脑干损伤、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颅骨粉碎凹陷骨折、脑挫裂伤、脑疝、颅内迟发血肿等”。2010年3月11日经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0)C008工伤认定结论书,认定陈某某因工受伤,后鉴定伤残为一级残。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2012)东一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每月支付陈某某津贴2180.70元、护理费1100元,但随着物价的上涨,给付陈某某的津贴和护理费远远不够陈某某的实际支出,长年累月造成巨大的亏空,而且还有陈某某的护理用具费用没有给付,因此陈某某根据实际需求,要求按鞍山市一级残的标准,给付陈某某每月津贴2939元,两人护理费4600元(其中一人护理费2300元),并补齐从2015年起至2023年差价款30766.70元。综上,请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公正判决,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改判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2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解》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4)辽0302民初338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对被上诉人某公司、某公司2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