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平原城乡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725民初20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原阳县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