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0725民初20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原阳县司法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