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211)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4747号 原告:***,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218287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高级技工学校(原名称:重庆机械技师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道角横石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2683R。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XX高级技工学校(原名称:重庆机械技师学院)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