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140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瓦店乡梅福村34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长虹路南3巷2号楼3单元101室,系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推荐。
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帮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