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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陈某;李某;沙某;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赵某、沙某、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0581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09元,减半收取584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