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赵某、沙某、李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4)豫0581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7.09元,减半收取5848.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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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