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303民初2218号 原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南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付92号一幢509、5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虹公司)与被告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暖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城燃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暖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城燃公司向暖虹公司支付拖欠的合同款及违约利息共计1114818.83元,其中合同欠款106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利息54810.83元(利息自2021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23年5月20日付清全部欠款止);2.本案诉讼费由城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3日,暖虹公司与城燃公司签订《热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暖虹公司为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的城燃热力站供热一次管网安装进行施工,包干造价1410000元。合同签订后,暖虹公司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内容,截至2021年12月23日,城燃公司除两次支付合同款共计35万元外没有再履行付款义务。暖虹公司通过当面催要、电话催要、发送律师函催要等,城燃公司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 城燃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暖虹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城燃公司未到庭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暖虹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21年12月13日,为使城燃公司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路××号××燃热力站供热一次管网安装工程及早启动,城燃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暖虹公司(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热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小区原为燃气供暖,现申请接入城市集中供暖,乙方负责小区项目红线内供热一次网支线安装、管网平衡回水温度控制装置及热计量装置安装工程;经协商,小区供热一次网工程安装费用包干造价为1410000元,因工期紧迫,协议签订后7日内甲方按照合同价一次付清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到账后即开工,有效总工期45天,按现行城镇集中供热有关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及验收。 2.2021年12月23日,城燃公司向暖虹公司支付300000元。2022年9月20日,暖虹公司委托律师向城燃公司发出《催款函》,后于2022年11月15日城燃公司向暖虹公司支付50000元。 3.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出具《关于行署路4号院供热一次网施工工程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与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的城燃热力站供热一次管网安装工程,该工程由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责全部施工,并于2021年12月24日施工完成,因该项目属西工区供热信访问题小区,为避免社会群体性信访事件发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公司在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工程款没有结清的情况下,于2021年12月25日开始对该项目提供热源并供热,按总表结算,该项目从供热至今已供两个采暖期。” 4.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城燃公司出具的《热费确认单》载明:城燃公司管理的行署路4号院在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3月17日采暖期共产生热费559680元,已缴热费428000元,尚欠131680元,请确认并及时缴清热费。2023年3月28日,***在确认单上签字注明:“属实”。 本院认为,暖虹公司与城燃公司签订的《热力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暖虹公司提供证据显示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的一次管网施工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工,以及西工区行署路4号院已实际供暖至2023年3月,说明涉案施工合同暖虹公司已履行完毕,城燃公司未到庭、未提供相反证据对暖虹公司的主张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暖虹公司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按涉案施工合同约定,城燃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0日付清全部工程款1410000元,但城燃公司仅于2021年12月23日付款300000元、于2022年11月15日付款50000元,其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暖虹公司主张城燃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1年12月2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参照立案时同期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为标准,暖虹公司主张的利息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3.65%,以1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以10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6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17元,由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