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民初2877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杜辉锋,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魏勇江,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梁海峰,男,汉族,1979年4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杜毅滨,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女,汉族,1984年2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告:毛明岳,男,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向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七里河周城大厦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茂(该公司工作人员),男,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南1栋。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德,河南德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芳,河南德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杜辉锋、魏勇江、梁海峰、杜毅滨、**、毛明岳与被告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杜辉锋、魏勇江、梁海峰、杜毅滨、**、毛明岳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辉锋、魏勇江、梁海峰、杜毅滨、**、毛明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辉锋、魏勇江、梁海峰、杜毅滨、**、毛明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杜辉锋、魏勇江、梁海峰、杜毅滨、**、毛明岳负担。
审判员 殷春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