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05民初6834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渑池县人,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高昆,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
原告***诉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高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3097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23日进入被告***承包的洛阳市涧西区香港城小区的暖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从事管道打孔工作。该工程项目系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包。工作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打孔工作,施工房屋管道安装早已完工并正常使用。工程完工后,经核算,原告所做的工程量总价款为30974元,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应得报酬。其间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一直以工程款没有结算为由拒不支付。2020年7月份,原告和被告***先后三次在涧西区郑州路办事处农民工讨薪部门进行调解。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2020年7月17日写下欠条,但至今仍旧没有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有原告***提交到庭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974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30974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974元。
以上付款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87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师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