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816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建设路南1栋。
法定代表人:白志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华、郭媛荣(实习),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洛阳暖虹热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