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皖1602行初27号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实习律师。
第三人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亳州市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