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6482号之二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汇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气象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气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郭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