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气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6482号之二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汇处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气象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气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郭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