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6482号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兰大道与黄岗路交汇处东200米。
被告:亳州市气象局,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路**。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气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