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2726号
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71号美第阳光大厦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7874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国,安徽润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院北京市海淀区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办公楼2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174712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菲信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合肥国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