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中成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8民终5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方正(广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25)川082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询问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中成某某2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1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某某1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3.中成某某2公司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一审未对工程缺陷修复问题鉴定,导致事实不清,并且程序违法。一审已查明在项目完工后出现土质边坡溜塌、路基沉降等问题,且某某1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对相应质量缺陷进行了维修。某某1公司针对维修费用及路基沉降与路基施工的因果关系向一审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但一审法院认定土质边坡溜塌等缺陷问题与中成某某2公司的施工无关,并否定鉴定的必要性。(二)一审仅凭王某签字的资料移交表就认定中成某某2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提供资料的义务,未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未对某某1公司的诉求和主张的事实进行审查,属事实认定不清。根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第九条第5项“乙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同步做好工程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未提供的,乙方向甲方按工程总价6%赔偿损失”的约定,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包括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某某1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由负责审核工程资料的第三方某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某某TJ8标资料检查问题汇总》,该文件指出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中成某某2公司至今未补充提交资料,未完成整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已查明案涉工程并未分部分项验收,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质保期应计算至2024年9月13日。某某1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以及相应的维修行为均发生在工程质保期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均应由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中成某某2公司在一审中支付的30838元维修费仅为双方无争议部分整改费用,另有施工范围内的多处土质边坡溜塌及路基沉降等问题的数百万元的修复费用也应由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二)某某1公司与中成某某2公司并未就应付工程款进行结算,中成某某2公司领取的工程款已经远超实际工程量。除虚报工程量外,部分款项系通过虚构人工工资方式套取。一审判决认定劳务费用已经全额扣除属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成某某2公司在一审中提供大量文件拟证明工期延误系某某1公司原因造成。但相应文件均无原件,中成某某2公司称相应文件均为项目部通过微信向其发送,但也未提供相应微信聊天记录,故不能证实工期延误系某某1公司造成。一审认定应由某某1公司对上述文件的原件承担举证责任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中成某某2公司辩称,一、某某1公司以一审未支持鉴定申请系程序违法及请求发回重审的理由不成立。北某某某申请鉴定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无鉴定的必要。1.《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中涉及中成某某2公司施工范围里的问题,通过一审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共8项问题,其中7项均是暴雨导致的土质边坡溜塌,不属于质量问题。仅一项表述为:“路基略有沉降,路面暂无病害”。但某某1公司从未提供“路基略有沉降”的证据,“路基略有沉降”仅是上诉人的单方说词。2.2025年4月2日一审组织双方现场勘验,现场山体为岩石山体,作为岩石山体,常理上岩石山体的路基以下无须开挖,除非有特别的设计要求。故即使存在路基沉降,也应该是地质构造原因或地勘资料不准确而致,不属施工质量问题。3.《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仅载明了各标段因暴雨导致的损坏情况以及修复方法。但上诉人之八标项目部并没有通知各施工队去修复。同时某某1公司没有告之委托第三方公司修复,因此其未通知承包人维修而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复,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归责原因、维修必要性、费用合理性。4.2024年6月至7月发生暴雨导致TJ08合同段的部分路基出现了局部边坡溜塌的损害。某某1公司制作的《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已明确了损害的性质是暴雨导致的损害。且某某1公司也从未举证证明上述损害系施工所致。5.一审已经通知某某1公司对“路基略有沉降”的修复费用举证,但其未能举证而是要求采用鉴定确定修复费用,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所以,一审未予准许某某1公司的鉴定请求合法合理。二、中成某某2公司已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工程施工资料的交付义务,一审已查明该事实,不存在施工资料移交事实不清的情形。且自从中成某某2公司移交资料后,某某1公司从未告知资料不完整,某某1公司提供的《某某TJ08标资料检查问题汇总》中成某某2公司不知情,且真实性存疑。三、缺陷责任期内中成某某2公司履行了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支付了全部整改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根据建设方四川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中成某某2公司进行了两次质量缺陷修复,第一次质量缺陷修复是2023年9月至10月,北某某某TJ08合同段项目部对包括中成某某2公司承建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委托第三方统一进行修复,本次缺陷修复费用为30838.00元,中成某某2公司已经支付。第二次缺陷修复是2024年2月28日北某某某TJ08合同段项目部朱某通过微信通知整改质量缺陷,中成某某2公司涉及2处,即“边沟壁变形”和“边沟盖板不平顺”。中成恒业收到通知后及时对两处缺陷进行修复,北某某某TJ08合同段项目部朱某认可。对于北某某某TJ08合同段项目部于2024年7月2日发出的北新某某发(2024)xx号《关于限期整改2024年上半年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中的质量缺陷,已过了缺陷责任期,且通知中没有列出中成某某2公司施工范围内存在质量问题。三、某某1公司认为中成某某2公司超领工程款主要是民工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成某某2公司诉某某1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4)川0822民初65号和(2024)川08民终906号】,双方对已支付的劳务费(民工工资)29022365元没有异议,且劳务费已从工程价款中全额扣除,不存在超领劳务费和虚构、伪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四、一审将核实37份工期延误的文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某某1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中成某某2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由某某1公司发出的37份文件,上述文件均证明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是某某1公司的原因。以上文件都是某某1公司向各施工队、向发包方某某公司,向监理方、向总包部等部门发出的正式文件,原件都保存在某某1公司及相关部门处,某某1公司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进行核实,因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五、关于主体问题,生效判决已经对本案各方主体关系进行明确,某某1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某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1.中成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支付维修费用5425267.32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5425267.32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中成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支付违约金6778492.15元;3.中成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返还超领的劳务费22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中成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支付工期逾期赔偿金5648743.46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部与新疆某某1公司签订《xx至xx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段:GPTJ08),约定施工范围为某某高速GPTJ08合同段,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逾期交工违约金为20万元/天。 2018年12月22日,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高速公路TJ0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下称“8标项目部”)与何某某(乙方)就“某某高速公路TJ08合同段项目八标段”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乙方承包“主线K49+185~K51+658(互通2#桥起点)路基挖填、互通1#桥、涵洞、挡防及附属工程(除青竹江1#、2#桥外);互通合设A、B、C、D、E、F匝道(除D、E匝道桥~兴龙大桥匝道路基外)路基挖填、挡防及附属工程,C、F匝道桥;服务区内所有工程量及附属工程;改线道1#、2#、3#村道、301县道及附属工程”。约定工期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约定:乙方承担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资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的,乙方向甲方按工程总价6%赔偿损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乙方处加盖公章。 2019年2月20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发出报告文件(某某TJ08发[2019]xx号),称:因互通与服务区存在合设问题,导致该区域主线路基及桥梁无法进行正常有序施工,已进入2019年2月,互通和服务区合设方案未能解决,严重影响合同工期内的正常施工。2019年2月24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发出报告文件(某某TJ08发[2019]xx号),称:服务区和涉及线路调线等原因无法正常展开正常施工,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存在5大问题,要求解决存在的问题。2019年3月19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监办作出回复报告(某某TJO8发[2019]xx号),称互通及服务区合设方案未定,无施工图及征地红线图,无法指导现场施工。2019年8月29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发出报告文件(某某TJ08[2019]xx号),称服务区A匝道某某家和大学生某某不同意搬迁影响施工。2019年7月17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发出报告文件(某某TJ08发[2019]xx号),称:施工受限的因素是设计问题,征迁问题和混凝土供应严重不足。2020年9月2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发出关于延长工期申请报告文件(某某TJ08发[2020]xx号),称:因房屋及坟墓迁改问题未解决、场内高压线未及时改移、合同外新增重大变更较多、变更图纸未及时下发,导致施工工期延误12个月。2021年1月4日,8标项目部向四川北新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某某TJ08发[2021]x 号),称:重大变更、征地拆迁严重滞后,导致机械人工成本成倍增加,列明了拆迁受阻情况,请求业主解决。2020年10月30日,四川某某某厅发出(川x许可建[2020]xx号)《关于xx至xx高速公路桥楼互通及服务区合设变更设计的批复》,就某某高速公路桥楼互通及服务区合设的重大变更作出同意变更的批复,并要求加快施工图设计。 从2019年6月29日至2021年11月1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高速总承包部、四川北新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某某高速项目JL3总监办分别发出25份报告、汇报材料和联系函,相关材料均反映甲供材料混凝土等材料不能保供导致工期延误,其中2021年8月12日,8标项目部向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发出《关于甲供材料不能保供造成的损失的报告》(某某TJ08发[2021]xx号),载明:自2021年5月以来,因甲供材料不能保供,造成工期损失104天,费用损失4481760元,施工一队损失合计889210元。2021年9月4日,8标项目部向某某公司发出《关于暂时停止施工的报告》某某TJ08发[2021]xx号),载明:因混凝土不能保供,造成全线大面积停工待料,已产生重大经济损失,施工一队损失合计889210元。2021年11月1日,8标项目部向北新某某公司发出的《关于涉及重大变更,征地拆迁,甲供材料(混凝土、砂、碎石)不能保供造成损失的报告》(某某TJ08发[2021]xx号),载明由于设计重大变更,征地拆迁、甲供材料不能保供等,造成我合同段内人工窝工、机械设备闲置及材料租赁费等损失,截至2021年9月5日整个8标段统计损失费用为28394347.00元。 案涉项目完工后,中成某某2公司将路基工程移交至某某1公司,某某1公司安排承建路面工程施工的施工队继续施工,中成某某2公司退场。某某1公司向工程发包方四川北新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提交《xx至xx高速公路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合同号:TJ08),载道:发包人应在项目业主颁布工程交工证书后28天内把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我方已完成合同内全部施工内容,发包人于2022年9月13日已颁布交工证书,现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16987921.8元。申请表中工程监理单位四川省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意见为:满足退还条件。建设单位意见为:同意退还。 中成某某2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制作并移交了《1队资料移交清单》“路基工程”5页、“桥梁工程互通1”2页、“桥梁工程C匝道桥”2页、“桥梁工程F匝道桥”2页,清单标注有页码(第X页,共x页),尾页接收人签字为“王某”,王某系项目部工作人员。2023年1月5日,中成某某2公司内部管理微信群聊中显示“资料王某签了字了”。 2024年1月25日,某某公司发出《关于限期整改某某高速前期遗留质量缺陷和尽快实施新增工程的通知》,其附件1“xx枢纽互通至古城互通段质量缺陷问题统计表”载明:TJ08合同段,路基,K49+180边沟沟壁变形,K49+241边沟盖板不平顺。 某某1公司制作《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其中第3项记载:桩号位置K49+630右侧高填方,路基略有沉降,路面暂无病害,拟处治方案为建议沉降段路基注浆加固,预估工程量为注浆钻孔1040m,注浆129T。 2024年8月12日,8标项目部与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四川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范围为“2024年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地质灾害隐患处治工程中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等,详见《2024年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地质灾害隐患处治工程合同单价表》”。约定工期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5日。 2025年4月2日,中成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账户转款缺陷修复费用30838元。同日,针对某某1公司制作的《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论为:涉及中成某某2公司施工范围为文件第1、3、5、6、7、8、9项,增加A匝道;第1项土质边坡溜塌,处置方式为二三级边坡,挂网喷浆;第3项路基沉降问题,路面有修复痕迹,位于山体中间开槽,挖方路基;第5项土质边坡局部溜塌,处置方式为一二级边坡,护面墙(新增);第6项土质边坡溜塌、平台水沟脱空,处置方式为护面墙与挂网喷浆结合;第7项土质边坡溜塌,处置方式为护面墙;第8项土质边坡溜塌,处置方式为挂网喷浆;第9项土质边坡溜塌,处置方式为新增仰斜式挡墙;A匝道边坡为土质边坡,因雨水冲刷垮塌,具体面积可查项目部统计资料。 2025年4月10日,某某1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称无法区分具体点位的修复费用,且未与实施修复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结算,申请对各项修复费用及路基施工与路基沉降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庭审中,中成某某2公司称2024年产生的修复系因为暴雨导致工程损坏不在施工范围内,且属于抢险救灾范畴。 另查明:一、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就劳务作业人员制作了工资表,8标项目部、劳务企业某某市某某建筑劳务公司在工资表上加盖公章,总包专管员、分包负责人、分包专管员、劳务负责人、劳务专管员及劳务人员均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 二、青川县人民法院(2024)川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中成某某2公司与某某1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中成某某2公司与某某1公司均对某某1公司代付的劳务工资总额29022365元无争议。该案上诉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8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成某某2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高速公路TJ0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案涉《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中乙方签字虽为“何某某”,但其上加盖了中成某某2公司印章,中成公司对合同予以确认并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相对方为某某1公司与中成某某2公司。案涉合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合同。 案涉项目缺陷修复问题。某某1公司针对缺陷点位制作《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显示中成某某2公司施工范围内除路基点位外其余溜塌点位均为土质边坡,处置方式为挂网喷浆、新增挡墙等。中成某某2公司主张因暴雨导致土质边坡溜塌,系某某1公司为节约施工成本的设计缺陷,并非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土质边坡溜塌系暴雨雨水侵蚀造成,修复方式为挂网喷浆、修建挡墙,将土质边坡改造为结构更牢固的混凝土边坡,原设计的土质边坡并未进行挂网喷浆、修建挡墙、混凝土边坡等工序,原土质边坡的施工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该土质边坡的溜塌不属于土质边坡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对某某1公司请求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上述土质边坡修复费用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路基沉降问题。中成某某2公司主张案涉沉降点位道路系在山体中间开槽修建,路基为挖方路基,挖方路基与填方路基相较存在地质原因自行沉降的可能,即使属于路基沉降,其也是设计考虑不周,地勘资料不准,并非路基施工质量原因。一审法院认为,《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载明“路基略有沉降,路面暂无病害”,一审法院现场勘验“路面有修复痕迹,位于山体中间开槽,挖方路基”。某某1公司以此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路基沉降与施工质量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首先,该路基仅略有沉降且已修复,某某1公司应当向一审法院提交修复该路段的费用;其次,该路段属于挖方路基,与填方路基相比具有不同的施工程序,挖方路基的沉降问题不能必然归属于路基施工质量问题;第三,该路基略有沉降系综合原因造成,与该路段的施工工序、地勘设计不周、暴雨灾害等可能存在关联性;第四,考虑该路段略有沉降其修复费用与司法鉴定费用相较,有可能鉴定费用大于修复费用,当事人可以选择承担修复费用即可,某某1公司申请鉴定其他各项质量隐患修复费用,因其他各部位隐患均是因暴雨导致的溜塌,不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故,对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对某某1公司请求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路基沉降修复费用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质保期间问题,案涉工程并未进行分部分项验收,于2022年9月13日进行了整体交工验收,一审法院支持某某1公司的主张,案涉工程的质保期起算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质保期为合同约定的2年,某某1公司对工程安全隐患整改时间位于质保期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成某某2公司已将质保期内质量缺陷整改费用30838元支付某某1公司,中成某某2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质保期内质量缺陷整改的费用支出义务。 逾期交工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承担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交工违约金20万元/天,并约定乙方的工期为2018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本案的整体交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中成某某2公司存在逾期交工情形。根据中成某某2公司的举证,其工期延误的原因存在三个方面:一是互通与服务区合设的设计变更;二是因征地、房屋搬迁、坟墓搬迁、小型预制构件场搬迁;三是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中成某某2公司提交了三十余份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的文件予以佐证。某某1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上述文件均系复印件,真实性存疑。一审法院认为,某某1公司作为文件原件的持有人,应当能够将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并指出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地方;其次,中成某某2公司称复印件系基于项目部发送的电子文档打印,中成某某2公司对文件来源已作出合理说明。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1公司未提供相应反证证明中成某某2公司出示的请示报告文件系虚假、错误文件,一审法院对请示报告文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项目部制作的报告请示文件显示,因重大设计变更、甲供材料不足、土地征迁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综上,某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中成某某2公司的原因造成,故,某某1公司请求中成某某2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劳务费问题。某某1公司主张中成某某2公司虚构工资表超领劳务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编制的劳务人员工资表经总承包方、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双方在另案生效判决中对劳务费总额进行了确认,并在工程款中全额扣除。故,某某1公司诉请中成某某2公司告退还超领劳务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报送资料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资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的,乙方向甲方按工程总价6%赔偿损失。该约定由乙方赔偿损失的条件是工程竣工后乙方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本案中,中成某某2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制作并移交了《1队资料移交清单》,王某在接收人处签字。原告称无法确认是王某本人签字,且王某未每页签字。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某某1公司工作人员,某某1公司可自行与其核实其真实性,本案审理过程中,某某1公司未向一审法院反馈核实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签单上每页均标注页码“第x页,共x页”,王某在尾页签字的行为应理解为对之前页码记载内容并无异议。故,中成某某2公司已向某某1公司移交了相应工程资料。 资料移送时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资料移送时间为工程竣工后,本案工程交工验收时间系2022年9月13日,双方签字的清单上虽未注明移送时间,但2023年1月5日,中成某某2公司内部管理微信群聊中显示“资料王某签了字了”。从该佐证资料上看,双方至迟在2023年1月5日进行了资料移交。故,某某1公司诉请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总价款6%的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中成某某2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中亦无过错,对某某1公司要求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某某1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062元,减半收取计71031元,由某某1公司负担70031元,中成某某2公司负担10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某某1公司负担。 二审中,某某1公司新提交以下证据:1.四川某某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1公司签订的《xx至xx高速公路项目总承包合同》、某某1公司TJ0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何某某等人签订的《协议书》、某某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某某1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拟证明与中成某某2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的相对方是某某某某木建设工程集团第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成某某2公司对此亦明知,一审遗漏主体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2.某某1公司为整治案涉质量问题而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结算单、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某某1公司为整治案涉质量问题支出2544039.62元。 中成某某2公司质证认为,以上证据不能达到某某1公司的证明目的,某某1公司与中成某某2公司之间的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 以上证据能否采信,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及在案的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某1公司以中成某某2公司的合同关系已由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上,某某1公司基于此认定提起本案一审诉讼并主张中成某某2公司支付维修费、返还超支付劳务费等。故对某某1公司关于中成某某2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及请求裁定驳回中成某某2公司起诉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根据《某某高速TJ08合同段抢险救灾工程量(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内容,并结合一审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的情况,中成某某2公司施工的TJ08合同段存在土质边坡溜塌和路基沉降两方面的问题。某某1公司针对土质边坡溜塌认为中成某某2公司在施工中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土质边坡完成挂网喷浆、修建挡墙等工序。但是,某某1公司未举证证明设计文件有挂网喷浆、修建挡墙等工序要求,而且,原土质边坡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原土质边坡工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事实上,2024年7月31日现场核定的问题本就系因暴雨导致,与中成某某2公司的施工行为并不存在必然联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某1公司关于该部分修复费用的主张,并无不当。根据现场勘验,沉降路段的路基为挖方路基。挖方路基的沉降更多是路基本身的地质条件有关,与施工行为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并且,某某1公司举出的证据不能证实其针对该处路基问题修复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故某某1公司要求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路基修复费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某某1公司主张的施工质量问题并非中成某某2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故一审对某某1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亦并无不当。 关于逾期交工的问题。中成某某2公司在一审中已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在某某1公司,中成某某2公司所举证据虽系复印件,但证据原件的持有人为某某1公司,某某1公司一方面否认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又未能提供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故某某1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一审采信中成某某2公司的前述证据并无不当,某某1公司要求中成某某2公司承担逾期交工的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料移送的问题。中成某某2公司提交的资料已由资料员王某签收。某某1公司在2022年年初收到资料后,未对资料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中成某某2公司进行整改,应视为其对中成某某2公司提交资料的认可。案外人某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在2024年8月1日出具的《某某TJ8标资料检查问题汇总》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且也未经中成某某2公司认可,故某某1公司关于中成某某2公司所提交资料不合格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劳务费的问题。一审法院(2024)川0822民初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4)川08民终906号民事判决已对某某1公司应付金额和已付款的金额进行了确认,故某某1公司关于返还超领劳务费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畴,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1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062元,由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