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新疆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7101民初30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