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7101民初309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诉新疆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