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727民初353号 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89号2栋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532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4元,减半收取计1837元,由原告重庆振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