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财保5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5193146.5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193146.5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码为:6700912802025000××××,保险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账号信息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5193146.54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路支行,账号:6500********)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