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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某集团股份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7101民初180号 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经营者:魏某,该租赁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磐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某集团股份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2.66元,减半收取5,081.33元(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已预交),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5,056.33元本院退还至原告呼图壁某机械租赁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