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恒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桐庐恒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91民初540号 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东风村233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HYX386H。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恒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莪山民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577320201D。 被告:***,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第三人:**,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恒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筑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