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与北京奥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2民申3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村村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继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奥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贺南村杨贺路西二排9号。
法定代表人:门立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奥普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5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花港观鱼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毛丽敏
审 判 员 赵 静
审 判 员 陈家忠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潘 伟
书 记 员 宋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