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827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暂住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47321048K,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新安沙墩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无锡锡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锡通公司承包了340省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2018年6月3日,***与锡通公司签订挖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锡通公司向***租赁挖机一台,每小时240元,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现租赁结束,但尚有价款221000元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价款221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锡通公司辩称:关于油耗双方约定必须经检测后才能确认租赁时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3日,***与锡通公司签订挖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锡通公司向***租赁挖机一台,租赁费每小时240元(不含税),油料***自己负责。工作时间满200小时预支加油费10000元,年底付总费用的80%,必须提供锡通公司名称的加油发票,如提供增值税发票税金另加,余款第二年支付。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6月13日,锡通公司与***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对***所用挖机(山河智能210型)在类似道路工程上所使用的油耗请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给出权威论证,所得油耗数据作为***挖机结算依据。据此本案在诉讼中委托江苏宁鉴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挖机油耗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得出鉴定意见:涉案挖掘机在双方约定的工况和地点施工,油耗为11.028—11.185(升/小时)。庭审中锡通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出实质有效的反驳证据。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总油量以17830.73L准。双方还一致确认锡通公司已经支付价款为205000元。 庭审中***还提供工程完工结算单、收据、预支款清单、340省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处理意见书、增值税发票437200元(税率3%)。锡通公司当庭表示对工程完工结算单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对收据、预支款清单、340省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处理意见书没有异议。对增值税发票数额有异议。 2019年12月16日,***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协议、工程完工结算单、收据、预支款清单、340省道无锡段改扩建工程处理意见书、增值税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与锡通公司间的挖机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庭审中锡通公司对油耗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关有效合理的反驳依据,相反鉴定机构依法依规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因鉴定机构给出油耗的意见为区间值,鉴于公平本院以其中间值11.1065(升/小时)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庭审中双方对总油耗17830.73L无异议,故租赁费应计算为17830.73L÷11.1065(升/小时)×240元/小时(不含税)计385303.67元+补税金385303.67元×3%税率计11559.11元,合计396862.78元,扣除锡通公司已支付的205000元,还应支付191862.7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锡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191862.78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6元、保全费1625元、鉴定费用36053.95元(含鉴定用油费),计42294.95元(已由***预交);鉴定人员出庭费计2650.5元(已由锡通公司预交);以上费用总计44945.45元,由***5925.73元,承担39019.72元扣除其支付的2650.5元还应承担3636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