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02民初2302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大厦3层3-1号-1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市共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路18号-2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共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共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州市共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