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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278号
原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永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啸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
主要负责人:胡士华。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波。
原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王欣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王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