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天和大厦3层3-1号-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66443454Q。
法定代表人:*依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省长兴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省临海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省鄱阳县。
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省临海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省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浙*铭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2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铭隆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省台州市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合同一章中,并没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仅在第272条中提到了不得“分包”的一些情况,但并未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且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围绕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和具体工程相关的条款组成并因此构成它的法律特征,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决定其基础法律特征的是合同主体而非内容,因为合同内容可以是勘验、设计、施工中的一项或多项,因此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等同于工程施工合同显然不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也将两者并列,而非隶属。综上,本案应由浙*省台州市椒*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本案中,***主要负责案涉建设工程中有关钢结构工程的施工,结合***在一审时提交的对账单来看,案涉工程款主要涉及施工材料及其他相关项目,案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紧密相关,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的“湖州壹伍田园物联网共享农业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二标段)”所在地在湖州市吴兴区,故***作为一审原告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铭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铭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项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