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750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武汉志强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兴新街商业局-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黄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横店横店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志强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